金根律师团律师主页
金根律师团律师金根律师团律师
159-1113-9905
留言咨询
金根律师团律师亲办案例
无效遗嘱典型案例五
来源:金根律师团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1-18
浏览量:2073

【案例】(本案例中均使用化名)

刘某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,丈夫早逝,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,均由刘某抚养长大,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,生一子周玉,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,王月伤心之余,决定不再婚,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。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,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。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,现在美国留学。2005年2月刘某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,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,仍无法控制病情,于4个月后死亡。在对遗产继承时,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,刘某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,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。后王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,在法院的审理中,法院认定刘某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,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所立口头遗嘱无效。

【案例】代书遗嘱只盖章未签名 无效 (本案例中均使用化名)

家住某市的王某今年2月因病去世。他的小女儿和两个哥哥因为父亲留下的一份遗嘱而发生了纠纷。

原来,王某有两套三居室的房子,一套是他老伴的,他与老伴钱某住着,另一套是他自己的,已租给他人。200X年,王某因病重便提前处理后事,他想将那套已出租的房子给小女儿,因为小女儿婚后无处住,而两个儿子都已有住房。

他将儿子和女儿叫到床前,由老伴按上述意思代书了遗嘱。因为王某行动不便,眼也花,便未在遗嘱上签名,只盖了章。

王某去世后,两个儿子认为,房子不能给老三一个人,他们也有权继承。而王某的老伴和他的小女儿认为应该按遗嘱办。三个人争执不下,诉到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:王某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。代书遗嘱是指由非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,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。因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,所以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,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
【案例】危急情况解除 所立口头遗嘱无效

丧偶的齐老汉有两儿两女。200X年,老齐突发心肌梗塞住进医院,由两个女儿轮流护理。因当时生命垂危,老齐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,口头立下遗嘱,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。立遗嘱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。一个月后,老齐经治疗转危为安,并于同年10月份痊愈出院。不幸的是,齐老汉于今年2月初因突遇车祸事故死亡。在分割遗产时,两个女儿主张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遗嘱办理;两个儿子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。双方为此争执不休,后诉至法院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齐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,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。

我国《继承法》第16条第一、二款规定:“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,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”该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: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”本案中,老齐病危之时口述遗嘱,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,且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,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全,在当时是有效的。也就是说,如果老齐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,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当然有效,对老齐的遗产继承应当按口头遗嘱办理,其两个儿子无继承权。但老齐后经抢救脱险并痊愈出院,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,老齐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其他形式再立遗嘱,将自己的遗产处分给他的两个女儿,但老齐并未这样做。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,由老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遗产。至于每个子女的继承份额,则应视其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有所不同。

为保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,《继承法》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,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:1、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;2、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3、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,危急情况结束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遗嘱失效。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,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,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
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,虽然遗嘱的写作格式很简单,但遗嘱的失效可能由遗嘱人、继承人或见证人等引起,也可以因写作前、写作中或写作后的原因而失效,遗嘱的失效又有全部失效和部分失效之别,写作的难点在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复杂,因此充分了解导致遗嘱失效的各种因素,就可以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避免遗嘱失效,减少不必要的纷争、讼累,有利于家族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发展,实现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。

以上内容由金根律师团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根律师团律师咨询。
金根律师团律师专职律师
帮助过2020好评数7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杭州市江干区高德置地广场A座中塔14楼
159-1113-9905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根律师团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正策(杭州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984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59-1113-9905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杭州市江干区高德置地广场A座中塔14楼